倫理案件程序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規定及程序

一、總則

1.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訂定「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規定及程序」(以下簡稱本規程)。

2. 本規程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與倫理守則之推動,及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以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3. 本規程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會員,申訴者與檢舉者不在此限。

4. 本會會員被申訴時,該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仲裁與懲戒等由本會之諮商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二、受理申訴之原則 

1. 調查及審議倫理申訴案件時,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

2. 受理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時,被申訴人需具會員身份。

3. 應依申訴書案由,審議被申訴人違反之倫理守則。

4. 不受理匿名申訴案件。


三、受理申訴之流程 

1. 申訴人認為本會會員有違反諮商倫理之情事時,應以書面方式,以正式公文或填具「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事證,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2. 本會接獲申訴文件,需於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轉知委員會。

3. 委員會接獲申訴文件,應於 15 日內確認是否受理該案件。不受理時應函覆申訴人,並敘明理由及處理。

4. 案件確認受理後,由委員會邀請三位相關專長人士成立調查小組;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相關事宜。 


四、調查和審議

1. 若申訴案件已由具公信力之單位完成調查與審議,則調查小組可以逕行進行書審,並做成調查報告。

2. 調查小組得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進一步之資訊,提供資訊者應在被告知要求後 10 日內提出回覆。

3. 調查小組得依調查需要,分別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面對面訪談,以釐清案情。

4. 所有提供相關資訊者均應簽署誠實證言之切結書。

5. 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程序結束 15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由委員會進行審議。

6. 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委員會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報告,若因被申訴人或調查小組申請展延調查,則可延長一個月。

7.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前一週,應以密件方式提供出席委員相關資料:包括調查報告、「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送至被申訴人處之申訴相關證據與文件、被申訴人之答辯,以及由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士所提供之證據與文件等,據以作出審議。

8. 所有提供給委員之文件均應編號列管,於結案後收回銷毀。

9. 委員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10.審議會議應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以確認是否有申訴所指之違反倫理之情事。

11.依審議結果,若違反倫理情事確立,應依據相關法規作出處分建議。


五、審議結果之處理 

1.審議結果應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

2.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審議結果不服,得以書面形式並檢附新事證向本委員會申覆,以一次為限。

3.委員會應就審議結果向公會或主管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4.嚴重違反法規倫理者,得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者任職單位。


六、紀錄保管 

1.申訴案件之相關紀錄應以機密方式保存五年,列為本會交接重要文件。

2.進行申訴案件調查、審議之委員和相關會務人員對資料應盡保密之責,除原件外所有影印備份文件資料均應於相關會議審議後回收銷。


、迴避原則:

1.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雙方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裁決前,亦得提出理由申請該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2.委員會依設置要點貳組織ㄧ之規定,置委員 7 人,為倫理申訴案件之當然審議委員;委員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八、撤銷申訴 

1. 若申訴人撤銷申訴,委員會得同意撤銷。

2. 若根據現有的證據顯示有繼續完成程序之必要者,委員會得持續完成申訴案件處理程序。


九、與申訴相關之法律行動 

1. 若申訴雙方展開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法律行動(民法或刑法),須知會委員會。

2. 若在申訴審理期間有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法律行動(民法或刑法)展開,則申訴之審理程序將逕行擱置,直到法律行動終結為止。

3. 若委員會決議擱置申訴程序,應知會申訴雙方;法律行動終結後,申訴程序接續進行時,委員會亦應知會申訴雙方。


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一、本規程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