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組織法規
本章程於95年10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通過訂定
本條文於96年10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97年10月25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再次確認,通過核備
98年9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04年3月28日第三屆臨時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04年9月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05年10月16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06年10月28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09年9月12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110年12月5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Kaohsiung City Association of Counseling Psychologist,簡寫KCACP〉。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以執行及發展諮商心理專業服務、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維護會員權益及增進會員福祉,並協助政府推行心理衛生及相關法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高雄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諮商心理師專業服務之發展。
二、維護會員權益及增進會員福祉。
三、促進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
四、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五、調處與仲裁諮商心理業務糾紛事項。
六、研究及發佈諮商心理專業資料。
七、鑑定及證明諮商心理師業務。
八、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諮商心理專業服務、諮詢與研究事項。
九、辦理諮商心理師在職訓練。
十、與其他組織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一、得出版諮商心理專業刊物。
十二、協助政府推展心理衛生福利政策和相關法令並提出建議興革事項。
十三、其他法律(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及權利義務
第七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業者亦得加入本會。
二、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心理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諮商心理師或經撤銷或廢止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依心理師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發給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三、應加入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者。
第九條 會員入退會:
一、入會:會員之入會,須檢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後方得為會員。
二、退會:會員之退會,須檢具退會申請書,經審查後方得退會。
入退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未執業者不具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心理師法、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法律(令)之規定。
三、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四、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五、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六、提供與諮商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七、按年繳納常年會費。
八、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並加入當地公會時,應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第一次通知:欠繳會費已逾期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次通知:欠繳會費已逾期滿六個月,經第一次通知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兩次通知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欠款後予以恢復會員權利。
四、除名: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且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其會員身分將予以註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除名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ㄧ會員出席,三分之二通過決議。經除名若須再次入會,需繳交入會費,並繳清除名前所積欠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註銷會員身份之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律(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含章程第七條之規定)。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租予他人使用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
-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五、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為必要之措施,並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議決總幹事之任免。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八條 理事長職權
一、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主席。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於理事長無法行使職務時,代行職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輔助理事長,如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預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事務。
二、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受第十二條停權處分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失去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總幹事之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召開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獲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公會之解散。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會員得列席參加。會議申請表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會員列席,必要時,或經五分之一會員聯署請求或提案,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本會會員入會費僅需繳納一次,退會時不予退還入會費;退會後若再次入會無須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新台幣三仟元整,於每年度的二月底前一次繳納;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常年會費。退會時得依完成退會程序之時間,以季為單位退還部分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第三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1月09日第三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8日第三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1日第四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第四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確保諮商心理師專業服務形象與品質,維護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福祉,設立高雄巿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立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與職責在於處理本會會員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調查、審理、仲裁與懲戒等事宜。
三、本委員會處理違反諮商倫理案件時,悉依心理師法、心理師之專業倫理守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違反諮商倫理,係指違反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各類行為與案件。
貳、組織
一、本委員會獨立運作,置委員七人,由本會理監事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有學養與豐富經驗者,經理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非本會會員應佔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擔任之。
三、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本會會務人員執行。
四、委員均為無給職。
參、職掌
一、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與發文。主任委員無法召集與主持會議時,得請委員代理之。
二、委員接受主任委員分派,負責受理會員違反諮商倫理案件之申訴與檢舉。
三、知悉會員有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之情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
四、遇有涉及諮商倫理之社會案件,委員會得經全體委員決議並經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五、主任委員、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自行迴避。
六、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認為主任委員、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具名理由聲請其迴避;因前揭第五項及本項條文委員應迴避時,委員會需依程序補足同數委員,其職務於該申訴案結案後停止。
七、委員對於申訴之各類文件及資訊應盡保密之責。
肆、委員會議
一、主任委員得視會務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二、本委員會接獲檢舉或申訴案件時,主任委員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以確認案件是否成立。案件確認成立後,由主任委員邀請三位相關專長人士成立調查小組。
三、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調查完成時,主任委員應依調查報告結果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申訴之仲裁與懲戒。本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五、雙方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伍、調查小組
一、調查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邀請三名相關專長人士擔任調查小組成員進行調查,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不可全為同一性別。
二、調查過程中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士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應依本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規定及程序」辦理。
四、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五、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六、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向諮商倫理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向委員會展延30日。
陸、附則
一、本委員會受理倫理申訴之調查與仲裁等案件之規定及程序另訂之,其訂定及修訂由理事會議通過。
二、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柒、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年08 月14日第四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的需求,組織具專業素養的心理工作團隊,提供災後心理復原服務,特設置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設置工作小組儲備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專業人力,規劃與執行工作任務。
- 積極辦理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之教育訓練課程,俾利提升團隊專業知能。
- 規劃危機與災難事件的組織動員及服務機制,提供適時適切的心理復原服務。
- 連結危機與災難事件心理復原的主管機關及資源網絡,以利災後心理資源整合。
三、本委員會下設置五個工作小組,分別為教育訓練組、人力支援組、公共關係組、行政總務組及資訊資料組,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理監事擔任或指定之。
工作小組工作細則另訂之。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本會理事長與工作小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小組組長或理監事會推薦具有危機與災難專業知能之會員擔任,委員名單由理監事會議決議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會務。
主任委員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專業諮詢。
五、本委員會委員與工作小組組長聘期三年,其運作配合理監事任期,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加會議。
八、本委員會得編列年度預算提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行之。
九、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巿諮商心理師公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細則
107年8 月14日第四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07 月02日第五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依據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設置要點,特訂定高雄巿諮商心理師公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細則。
二、工作小組編制及工作內容如下:
名稱 | 編制 | 工 作 內 容 |
教育 訓練組 | 1.組長由本會繼續教育小組成員(具理監事資格)擔任或指定之。 2.由組長選派5-7位會員擔任組員,得視需要增減員額。 | 1.舉辦危機與災難創傷教育訓練課程、讀書會、經驗分享、督導與個案研討會等。 2.辦理方式可以本公會自辦或和友會或公部門合辦。 3.辦理方式可以分初階、進階和督導等方式逐年辦理。 |
人力 支援組 | 1.組長由本會常務理事擔任或指定之。 2.由組長選派5-7位會員擔任組員,得視需要增減員額。 | 1.對內聯絡各工作小組成員或會員,協助招募各小組成員,建立工作小組名單。 2.配合教育訓練組之課程規劃,建立危機與災難專業人力之繼續教育參與、調派與推薦之辦法。 3.危機與災難發生時,對內聯絡工作小組成員或公會會員參與動員,協調統籌人力需求並調度,如人員排班及報備支援等。 |
公共 關係組 | 1.組長由本會理監事擔任或指定之。 2.由組長選派5-7位會員擔任組員,得視需要增減員額。 | 1.聯繫救災相關之公家機關與民間團體,宣傳本會之相關服務事項,建立網絡與合作,以及網路媒體之經營。 2. 危機與災難發生時對外聯繫救災相關之公家機關與民間團體或友會,建立合作模式。 3.回應網路及新聞媒體之公開稿件、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和分享。 |
行政 總務組 | 1.組長由本會理監事擔任或指定之。 2.由組長選派5-7位會員擔任組員,得視需要增減員額,其中一人須為總幹事。 | 1.負責儲備、補給、提供危機與災難發生時所需文宣和表單、設備,包含背心、布條、桌椅、器材、文具、車子配送、人員伙食等。 2. 編列本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委員會年度預算,並提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3.危機與災難發生時編列各組運作預算、辦理人員保險並負責所有經費核銷。 4.依需求向公部門或民間團體提出計畫書,以對外爭取經費補助。 |
資訊 資料組 | 1.組長由本會理監事擔任或指定之。 2.由組長選派5-7位會員擔任組員,得視需要增減員額。 | 1.蒐集危機與災難相關資訊與資料,建置網路資訊或簡易宣導品。 2.紀錄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服務大事紀。 3.支援危機發生時的專業需求: (1)架設相關網站以宣傳及傳遞資訊。 (2)工作日誌與相關紀錄之建置與保存。 (3)查詢與提供安全交通路線。 (4)蒐集各項資料且進行統計分析。 |
三、各工作小組配合本會理監事會議期程,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進行任務討論、專業知能分享、演練等,會後將會議紀錄提送本會理監事會議。
四、工作小組得編列年度預算送委員會,提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行之;危機與災難發生時所需之臨時性費用,提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行之。
五、本工作細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